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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尾气检测仪耗材价格(非道路机械尾气检测设备)

YP官网示优官方账号 2023-01-12 资讯 589 views 0

又到了我们给大家分享有关非道路尾气检测仪耗材价格的时候了,同时我们也会对与之对应的非道路机械尾气检测设备进行一样的解释哦,希望小伙伴们可以仔细的阅读,如果能对你们正好有所帮助,记得支持一下本站哦。

本文目录一览: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社会共治、排污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体系,保障经费投入,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人员、装备、设施的配备,保障机构履职能力。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牧、林业、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机构和机动车所有人纳入征信系统,对在机动车使用和排放检验、维修中弄虚作假的,纳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预防与控制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第九条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积极推进绿色公交体系建设,完善公交线路,改善公交车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条件,降低非公交类机动车使用强度,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高污染排放车辆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一条 鼓励未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第十二条 鼓励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纳入政府采购名录,推进配套设施建设。第十三条 新购或者外地迁入的机动车需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移登记的,应当符合依法经国务院批准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规定排放标准。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养,不得拆除、闲置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保持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客运、物流、环卫、邮政、金融押运、配送快递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备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定期维护治理或者更新,优先采用新能源机动车。第十六条 车用燃料的经营者应当销售符合本市执行标准的车用燃料,并明示燃料质量标准,配套供应符合标准的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与治理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道路遥感监测等手段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排放情况进行监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第十八条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结果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进行维修治理,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

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九条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第二十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三)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气污染检验;

(四)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并实时上传完整的检验数据、电子检验报告、 监控数据及其他管理数据、资料;

(五)出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和检验数据应当真实、准确;

(六)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建立防治协调机制和区域联防联控机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环保社会监督机制,并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加强部门间和区域间的信息互通及资源共享,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全过程实行监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确保日常检查取得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数据的实时共享,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第六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措施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应当充分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在正式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提供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和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活动的监督。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普及。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预防控制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将慢行系统的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公共交通设施,完善公交线路规划,加强轨道交通和公共自行车设施的建设,建立高效、便捷的公共交通体系,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实施以下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环保、低碳的出行方式:

(一)制定搭乘和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政策,倡导公交出行;

(二)引导道路运输从业者和公共交通驾驶人提高驾驶水平,鼓励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改善驾驶习惯;

(三)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条件的路段和场所设置停车熄灭发动机指引标识牌。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鼓励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促进配套设施建设,限制高油耗、高排放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选购和使用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政府采购名录。

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的排气烟度限值与什么有关

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的排气烟度限值与环境的污染有关。据查询相关资料得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装有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颗粒物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对环境的污染进行限值及测量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和车载柴油机设备的排气烟度检验。

求助大伙儿,道路尾气检测不合格扣分罚款吗

不扣分只罚款。

机动车被尾气检测摄像头拍到超标,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将由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处罚方式为“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关于增加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3条规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增加了“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

《通知》明确“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代码为6063。

处罚依据: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车主注意啦!5月1日起排放超标车辆上路将被交管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关于增加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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